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516號
KSDV,105,司促,16516,2016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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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516號
債 權 人 王駿霖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姜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之利息起算日與所附之附表不一致
  ,請具狀陳報應以何者為請求之聲明?(支票之利息起算日
  不得早於退票內)。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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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姜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