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516號
債 權 人 王駿霖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姜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之利息起算日與所附之附表不一致
,請具狀陳報應以何者為請求之聲明?(支票之利息起算日
不得早於退票內)。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