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470號
KSDV,105,司促,16470,2016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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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470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顏瑞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貳仟參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
  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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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