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460號
債 權 人 恳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貞
代 理 人 蕭郁恬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德郎、林上傑、柯佳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更名之相關文件。
三、提出各債務人之地址及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