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001號
KSDV,105,司促,16001,2016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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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001號
債 權 人 鄭丁戊即正興工業原料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伍敏賢即龍佳藥師藥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 因事實;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 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 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及第2款、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伍敏賢即龍佳藥師藥局發支 付命令,惟債權人未釋明債務人伍敏賢即龍佳藥師藥局之組 織型態為何,亦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 月2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 於民國105年6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 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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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