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5984號
KSDV,105,司促,15984,2016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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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984號
債 權 人 宣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蘭
代 理 人 劉昱伶
債 務 人 尚得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世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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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得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宣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