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764號
KSDV,105,司促,14764,2016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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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764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吳志遠
債 務 人 莊振豪
兼法定代理 阮夢霞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東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㈠新台幣伍仟參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每日新台幣貳元壹角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拾參
  萬柒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九個
  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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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