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611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秀專即台灣新聞日報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前段及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秀專即台灣新聞日報社發支付命 令,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4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 起5 日內補正釋明台灣新聞日報社之組織型態係獨資或合夥 ,並提出其登記資料,該裁定已於105 年5 月11日送達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 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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