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5年度,34號
KSDV,105,勞執,34,201606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廖富山
相 對 人 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聖
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105年5月13日調解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依規定提撥聲請人投保薪資6%之勞退基金新台幣伍仟貳佰伍拾陸元,並給予積欠工資新台幣參萬玖仟捌佰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 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於民國105年5月13 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提繳未提繳之6%退休金至聲請人 勞保局勞工個人專戶中,並給付聲請人積欠工資新台幣(下 同)39,800元,分兩期給付,第一期於105年5月31日前給付 20,000元,第二期於105年6月30日前給付19,800元,以匯款 至聲請人所留存於相對人之薪資轉帳帳戶方式給付,相對人 如有一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之分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惟 相對人迄未履行提撥與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 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作成之調解方案,經勞資爭議雙方 當事人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者,為調解成立;次按勞資爭議 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 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 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9條前段、第59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 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 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105年5月16日高市○○○○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堪信屬實。經查,兩造同意之調 解方案中就勞退基金部分尚未計算定其金額,惟依上開調解 紀錄所載,聲請人係於104年12月15日到職,每月平均工資 新台幣(下同)21,120、至105年3月止之任職4個月。聲請 人之平均工資21,120元,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載屬 第4級,月投保金額為21,900元,依此計算,相對人應於105 年3月前應依規定提撥勞方投保薪資6%之勞退基金為5,256元



【計算式:21900×6%×4=5256元】,則相對人就調解方案 中勞退基金約定部分之給付義務即告明確,聲請人聲請相對 人應依規定提撥投保薪資6%之勞退基金,應予准許。又相對 人屆期既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積欠工資,則揆諸前開規定,聲 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伊積欠工資39,800元准予強制執行 ,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1/1頁


參考資料
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