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宋○○
相 對 人 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聖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號一O五三O七一OO一號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應給付勞方之積欠工資金額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捌拾元,勞資雙方同意分期給付。資方應自民國一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第一期於民國一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含)前給付勞方新臺幣貳萬元整,第二期於民國一O五年六月三十日(含)前給付勞方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捌拾元整,並於上開期日全額匯入勞方所指定留存於資方之薪資轉帳帳戶內,直至該款項給付完畢為止;前述分期給付金額,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或全額給付,其餘未到期之分期款項均視為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關於薪資給付之勞資爭議事 件於民國105年5月13日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 員會達成調解,調解內容為:...(二)資方應給付勞方之積 欠工資金額新臺幣(下同)45,880元,勞方同意資方分期給 付,勞資雙方合意共分兩期給付。(三)上開款項勞資雙方同 意分期給付,資方應自民國105年5月31日起,第1期於105年 5月31日(含)前給付勞方2萬元整,第2期於105年6月30日 (含)前給付勞方積欠工資25,880元整,並於上開期日全額 匯入勞方所指定留存於資方之薪資轉帳帳戶內,直至該款項 給付完畢為止;前述分期給付金額,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或 全額給付,其餘未到期之分期款項均視為全部到期,勞方得 依法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惟相對人並未履行,故聲請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 ,業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 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及在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 提出之高雄市○○○○○○○○號0000000000號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可查。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如期履行給付義 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 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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