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張重培
相 對 人 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聖
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三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㈠勞資雙方合意,資方同意給付薪資差額,分兩期給付,第一期105年5月31日金額新台幣20,540元,第二期105年6月30日金額新台幣20,000元,匯入勞方張重培第一銀行五福分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㈡上開金額如一期未給付,其餘各期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於新臺幣參萬零伍佰肆拾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 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並於民國105年5月13日調解成立如主 文所示之調解方案,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 40,540元,並自105年5月31日起,分2期匯款至聲請人帳戶 。詎相對人於105年3月31日只匯款1萬元,未依約給付,經 聲請人於105年3月31日前往相對人公司催討,相對人均置之 不理,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就相對人未給 付之30,540部分,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 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 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 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 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105年5月17日高市勞關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送之上 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則聲請人就調解方案第1、2 點,於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給付之部分,聲請強制執行,核 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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