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60號
KSDV,104,訴,460,201606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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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新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雪貞律師即陳新佳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
返還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9,
167元【計算式:土地拍定金額3,580,000元×權利範圍3/8+建
物拍定金額1,600,000元×權利範圍1/6=1,609,167元(小數點
以下4捨5入)】,應繳裁判費為2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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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