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俊寬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川霆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董鐘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
105年5月20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7,8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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