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振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榮興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470元(計算式:土地面
積82.21㎡×公告現值7,000元/㎡×權利範圍1/1=575,470元
),應繳裁判費為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