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347號
KSDV,104,訴,2347,20160628,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綉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朝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835 元,應繳裁判費為1,66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