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78號
上 訴 人 勤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依凡
被 上訴人 保證責任雲林縣漢光果菜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廖丁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0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76,5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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