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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775號
KSDV,104,訴,1775,201606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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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75號
上 訴 人 黃恆文
被 上訴人 陳雪華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 年5 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5 年6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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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