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股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454號
KSDV,104,訴,1454,201606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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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54號
上 訴 人 盧南山
被上 訴 人 陳黛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不利部分
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補費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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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