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44號
KSDV,104,訴,144,2016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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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4號
原   告 程清芳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被   告 鐘大智
      鐘振銘
      鐘士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振昌
      鐘陳麗琴
被   告 鐘淨昇
訴訟代理人 江素麗
被   告 程進東
訴訟代理人 程峙景
被告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程茂松
受告知人  林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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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