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4號
原 告 程清芳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被 告 鐘大智
鐘振銘
鐘士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振昌
鐘陳麗琴
被 告 鐘淨昇
訴訟代理人 江素麗
被 告 程進東
訴訟代理人 程峙景
被告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程茂松
受告知人 林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