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4年度,147號
KSDV,104,司執消債清,147,20160629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韻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當事人間之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4 年度 消債清字第117號裁定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開始清算程序在 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僅有無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友邦人壽保險之保單外,無任何財產資料,有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聲請人陳報狀及切結書等在卷足憑。經本院函詢債權 人表示意見,其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 105年1月15日雄院隆104司執消債清敬字第147號函、送達證



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無 財產,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 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 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 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