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洪暐竣即洪嘉壕
代 理 人 吳保仁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美國運通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前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77號裁 定自民國104年1月26日開始更生程序。查債務人任職於皇都 音響工程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為新臺幣(下同)22,800元
,名下無財產等情,業有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職證明、薪 資證明、薪轉存摺明細等在卷可參。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 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 清償額為12,665元,分72期清償,自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 定證明書之次月10日起為期6年,總清償金額為911,880元, 清償成數為26.45%。本院審酌債務人每月收入經扣除自陳每 月生活費11,329元後(不逾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約剩餘11,471元,較其所提更生方案每月清償12,665元 相去不遠,倘再勉力撙節開銷,所餘用供清償,更生方案非 無履行可能。是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後,剩 餘之金額已全數還與各債權人,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 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
三、至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 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 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 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 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 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聲請 人並無恆產,是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 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 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彥輝
附表一:
┌──────┬───────┐
│ 債權人 │ 每期還款金額 │
│(依債權表順│(單位:新台幣│
│ 序) │ 元)共6年72期│
├──────┼───────┤
│永豐商業銀行│ 1237 │
├──────┼───────┤
│ 台灣銀行 │ 570 │
├──────┼───────┤
│國泰世華商銀│ 973 │
├──────┼───────┤
│台灣新光商銀│ 818 │
├──────┼───────┤
│遠東國際商銀│ 1158 │
├──────┼───────┤
│元大國際資產│ 824 │
├──────┼───────┤
│凱基商業銀行│ 2574 │
├──────┼───────┤
│台新國際商銀│ 1168 │
├──────┼───────┤
│大眾商業銀行│ 2676 │
├──────┼───────┤
│臺灣美國運通│ 667 │
└──────┴───────┘
附表二:
一、每月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地之最 低生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買不動產,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要者外,不得購買單 價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六、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但 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七、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八、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債券)。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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