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162號
KSDV,104,司執消債更,162,20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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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珈慧
代 理 人 楊櫻花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56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 聲請人名下無財產,雖有投保保單,但其中康健人壽保單已 失效,而中國人壽保單險種無解約金;再查,聲請人與配偶 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95年次),全戶共同在外租屋而居,每 月房租新臺幣(下同)15,000元,又聲請人配偶原擔任駕駛工 作,薪資收入較高,故由配偶負擔全部房租及大部分子女扶 養費,惟聲請人配偶於民國104年5月間罹患雙眼甲狀腺病變 併右眼暴露性角膜炎及雙眼複視,雖積極治療中,依據醫囑 已無法從事駕駛車輛之工作,目前轉換為一般保全員,薪資 僅2萬餘元,是兩人須平均分擔子女扶養費與房屋支出。復 查,聲請人於裁定開始更生時即104年2月間失業,104年2月 至7月間皆參加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就業訓練,每月僅領取補 助11,564元;104年7月至9月間於三寶能量科技有限公司擔 任業務,收入為6,500元至25,000元間;104年10月至12月間 任職於祥閎股份有限公司薪資約16,000元至26,000元間; 105年1月至4月任職於薩摩亞卓客投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薪資約20,000元至22,000元間;自105年5月又轉換至文嘉 寶羅珠寶公司工作,自陳收入約22,000元至24,000元間,以 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 、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影本、配偶診斷證 明書、歷次薪資單、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雖聲請人於更 生程序中工作轉換頻繁,但薪資收入皆約2萬餘元左右,且 無中斷工作,是認定其轉換工作情形尚不影響更生方案之履 行,又本院認應以自陳最新工作收入平均,即每月23,000元 做為計算還款能力基礎,較能反映實際收入情形。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 ,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4,5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 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 聲請人名下無財產又無保單解約金,是本件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雖陳報一家三口房租共15,000元,因配偶罹患 眼疾後,與配偶共同分擔房租,但本院審酌其現身復債 務情況,認其個人必要費用應縮減為105年度高雄市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即以每月12,485元為限。



(三)另聲請人本陳報子女扶養費僅2,500元,亦因配偶收入 遽降而提高,又以聲請人自陳收入扣除個人生活費與更 生方案還款金額後,每月僅餘6,015元作為子女扶養費 ,低於上開金額低於高雄市最低生活費與配偶分擔計算 之金額,應屬合理。
(四)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上開合理個人 費用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全數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 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 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25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清償金額 │
├─────┼───────┼─────┼───────┤
│ 國泰世華 │ 263804 │ 5.87% │ 264 │
├─────┼───────┼─────┼───────┤
│ 遠東銀行 │ 777684 │ 17.31% │ 779 │
├─────┼───────┼─────┼───────┤
│ 永豐銀行 │ 306965 │ 6.83% │ 307 │
├─────┼───────┼─────┼───────┤
│ 台新銀行 │ 0000000 │ 26.5% │ 1193 │
├─────┼───────┼─────┼───────┤




│ 中國信託 │ 329562 │ 7.34% │ 330 │
├─────┼───────┼─────┼───────┤
│ 永瓚開發 │ 164698 │ 3.67% │ 165 │
├─────┼───────┼─────┼───────┤
│ 富邦資產 │ 0000000 │ 22.42% │ 1009 │
├─────┼───────┼─────┼───────┤
│ 立新資產 │ 451757 │ 10.06% │ 453 │
├─────┼───────┼─────┼───────┤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總│ 4500 │
│ │ │額 │ │
├─────┼───────┼─────┼───────┤
│ 清償成數 │ 7.21% │ 還款總額 │ 324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 │
│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
│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 │
│,如資產公司,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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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寶能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