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70號
KSDV,104,勞訴,70,20160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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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張簡文俊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鳳山鎮南宮仙公廟
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 年5 月5 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50,000 元,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
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因此本件暫免徵第二審裁判費二
分之一,本件上訴人仍應繳納10,774元(21,547元X1/2≒10,77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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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