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130號
KSDV,104,勞訴,130,20160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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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上訴人   張永林
被上訴人  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73,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298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
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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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