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46號
上 訴 人 光順營造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俊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上順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即被告對於民國105年5月6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46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38,76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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