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3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44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45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46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96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97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98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99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127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128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129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130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131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132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259號
原 告 吳東昇
苟富鈞
蘇育仙
劉昌源
方建勳
張竣柏
蘇妙惠
陳美鳳
陳永凱
王子雲
鍾佳良
鍾振傑
黃正豐
林鈺婷
徐偉傑
被 告 許天祥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已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重易字第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天祥被訴詐欺一案,因被告許天祥已於民國105 年4月19日死亡,並經本院於105年6月24日以104年度重易字 第1號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