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耿維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被 告 曾晉誼
蘇炳堯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何明諺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
度偵字第27892號、105年度偵字第5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李耿維、曾晉誼及蘇炳堯因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