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怡敏
上列受刑人前因殺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怡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殺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 執行有期徒刑14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94年6月13日入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5年6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 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7年3月7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