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志盛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志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江志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7 月確定, 並於民國104 年6 月3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5 年6 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5 年 9 月16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任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