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495號
KSDM,105,聲,2495,2016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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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漢昌
上列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 ,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4 月確定,並於民國101 年7 月1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5 年6 月17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5 年7 月21日,爰 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任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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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