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387號
KSDM,105,聲,2387,2016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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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雅敏
上列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雅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葉雅敏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 院裁判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民國104年8月17日入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5年6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 刑期刑滿日期為105年8月14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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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