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889號
KSDM,105,聲,1889,2016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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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明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明良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明良因分別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 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就附表一、二所示之罪,依各附表 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 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王明良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業經法院 各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分別於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 事宣示判決筆錄在卷可稽,而附表二編號2 係得易科罰金之 罪,附表二編號1 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 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本院審 酌受刑人就附表二所示之2 罪,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本 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考,且受刑人 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均分別係於附表一編號1 、附表二 編號1 、2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核與首揭規定均無不合 ,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分別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 所 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二編 號1 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本院自毋庸為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 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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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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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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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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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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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 年2 月14 日 │104 年7 月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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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案 號 │高雄地檢104 年度毒偵字第│高雄地檢104 年度毒偵字第│
│ │1514號 │40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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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804 號 │104 年度審訴字第180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 年9 月3 日 │104 年12 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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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804 號 │104 年度審訴字第1807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4 年9 月3 日 │104 年12 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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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因上訴不合法駁回,故仍為│ │
│ │原判決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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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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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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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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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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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 年9 月7 日 │104 年9 月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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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案 號 │高雄地檢104 年度毒偵字第│高雄地檢104 年度毒偵字第│
│ │4655號 │46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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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2084號 │104 年度審訴字第208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 年1 月28日 │105 年1 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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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2084號 │104 年度審訴字第2084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5 年1 月28日 │105 年1 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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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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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