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3145號
KSDM,105,簡,3145,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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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3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寶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
調偵字第1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方寶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方寶珠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0 5 年1 月8 日上午10時13分許,在高雄市前鎮區○○○路00 00號「IKEA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下稱「IK EA高雄店」),將店內陳列價格為新臺幣(下同)7,700 元 之STOCKHOLM 高背扶手椅、Mosta 灰色(302.396.94)之商 品條碼標籤紙,與上開扶手椅旁、價格為1,600 元之HENRIK SDAL椅框架、樺木(901.621.49)附加HENRIKSDAL椅套、Go bo白色(101.722.89)之商品條碼標籤紙互換,再持之前往 櫃檯結帳,而向「IKEA高雄店」員工施以前揭詐術,致該員 工陷於錯誤,僅收取1,600 元即交付市價7,700 元之上開ST OCKHOLM 高背扶手椅予方寶珠。嗣經「IKEA高雄店」安全人 員發覺後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二、訊據被告方寶珠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其有 吃憂鬱症、躁鬱症及長期失眠的藥,不知道換標籤的事云云 。然查,被告於上揭時、地,以將低價商品之標籤與高價商 品標籤互換之手法,而僅以1,600 元購買價值7,700 元之商 品一節,業據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朱○彥於警詢、偵查中之證 述相符,並有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照片16張、HENRIKSDAL椅 框架、樺木附加HENRIKSDAL椅套、Gobo白色及STOCKHOLM 高 背扶手椅價格表1 紙在卷可稽,觀之上開詐欺手法縝密,顯 係經過仔細思考下所為之合目的行為,當與失去意識而不自 主之行為有異,故被告主觀上自有詐欺取財之犯意甚明,其 上開所辯,與事實不合,難以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上開犯行,已可認定。
三、按以移除商品上高價條碼標籤,置換為單品較低價條碼標籤 之方式施用詐術,客觀上雖有支付部分價金及取得與實際價 格差價之利益,然如櫃檯結帳人員知悉條碼標籤已遭移除, 當不致同意出售及交付所購商品予被告,其支付之部分價金 不過為施用詐術行為之一部分,所詐得者非為價差利益,而 係所購商品本身,應認被告係以此方法施用詐術,使「IKEA 高雄店」員工交付所購商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非無謀生能 力,竟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而以詐術騙取他人之財物,危 害社會治安及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屬不該;且迄未與 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公司所受損害,所為應予 以非難;暨其動機、手段、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 之生活狀況、未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前科品行並非完全良 好、所詐得財物價值非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 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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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