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1793號
KSDM,105,簡,1793,201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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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7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宗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
字第41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宗勝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郭宗勝雖預見率爾將自己申辦之金融機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 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即等同將自己帳戶提供予該他人使 用,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財產犯罪,竟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 財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 年11月12日前之當月某日, 在高雄市大樹區九曲堂附近某處,將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大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 提款卡及密碼,以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代價出售予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輕鬆」之成年男子使用,而容任該 人及其成年同夥使用上開帳戶做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嗣 該人及其成年同夥取得上開帳戶提款卡、密碼後,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該人或其成年同夥 分別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及方式,向羅怡青廖智偉、陳 玉婁、鮑宗毅、李曼、宋旻達、毛靜萍黃奕翰曾國峯陳占奇、劉信彥游瑋慈等12人(下稱羅怡青等12人)施用 詐術,致羅怡青等12人均陷於錯誤,而各於附表所示之匯款 時間將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分別匯入上開帳戶。嗣黃羅怡青 等12人察覺有異,乃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前開事實,業據被告郭宗勝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 告訴人廖智偉陳玉婁、鮑宗毅、李曼、毛靜萍黃奕翰陳占奇、劉信彥游瑋慈、證人即被害人羅怡青宋旻達、 曾國峯之警詢證述相符,並有前揭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交 易明細表、被害人羅怡青曾國峯、告訴人毛靜萍劉信彥游瑋慈提供之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單、告訴人李曼、 黃奕翰陳占奇提供之臨櫃匯款單收據、被害人羅怡青、告 訴人廖智偉陳玉婁、鮑宗毅、宋旻達提供之存摺影本及告 訴人廖智偉陳玉婁、鮑宗毅、李曼、毛靜萍、被害人宋旻 達提供之網路交易資料各1 份在卷可佐,是被告之任意性自 白核與事實相符,足為憑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查被告將其上開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交予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輕鬆」之人使用,使該人及其成年 同夥得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利用網 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不實購物訊息之方式,持上開帳戶資料向 羅怡青等12人施以詐術,致羅怡青等12人陷於錯誤,匯款至 上開被告郵局帳戶內,該人及其成年同夥所為已觸犯刑法第 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惟被告單 純提供郵局帳戶提款卡、密碼供人使用之行為,尚不能與逕 向告訴人及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行為等視,且亦無證據證明被 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實行詐欺取財 犯行之人有犯意聯絡,是其應僅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該實 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人資以助力。又被告僅對於將其帳戶交予 「輕鬆」使用,供作詐欺取財轉帳匯款之犯罪工具,具有不 確定之故意,然對於「輕鬆」及其成年同夥所使用之詐術手 法並無認識,再者,以往之詐騙者為取信於人,往往藉電話 或見面交談等方式與被害者接觸,並取得被害者相當程度之 信任後,被害者始會卸下心防而受騙,故被告是否得預見「 輕鬆」及其成年同夥,將憑藉虛偽不實之購物網頁,作為本 案之詐騙工具,實有可疑,依據罪疑惟輕之原則,即不得遽 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應認被告僅有容任普通詐欺之不確定故 意。從而,就被告所為,不宜以幫助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之罪名相繩。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又被告以提供上開郵局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一行 為,幫助「輕鬆」及其成年同夥分別詐取如附表所示之人之 財物既遂,屬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僅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另被告未 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 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卻不惜恐有不特定 多數人受害之結果,仍為圖一己之私,出售自己之金融帳戶 予詐騙集團使用,幫助詐騙集團向羅怡青等12人詐欺取財, 致其等受有上開財產損害,並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助長詐 欺犯罪之猖獗,所為誠應非難;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僅提供助力,尚非實際從 事詐騙行為之手段、出售帳戶獲利之程度、自陳家境勉持之 生活狀況、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



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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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匯入金額│匯入帳戶│
│號│告訴人│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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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害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拍│104 年11│11,100元│郵局帳戶│
│ │羅怡青│賣王品集團舒果餐廳餐│月12日9 │ │ │
│ │ │券之不實訊息,致被害│時30分許│ │ │
│ │ │人羅怡青陷於錯誤而於│ │ │ │
│ │ │104 年11月10日13時許│ │ │ │
│ │ │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 │ │ │
│ │ │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被│ │ │ │
│ │ │告上開郵局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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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告訴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拍│104 年11│10,530元│郵局帳戶│
│ │廖智偉│賣國際牌奈米水離子吹│月12日晚│ │ │
│ │ │風機之不實訊息,致告│間某時許│ │ │
│ │ │訴人廖智偉陷於錯誤而│ │ │ │




│ │ │於104 年11月11日9 時│ │ │ │
│ │ │40分許下標購買,並依│ │ │ │
│ │ │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 │ │ │
│ │ │定之被告上開郵局帳戶│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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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告訴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拍│104 年11│10,520元│郵局帳戶│
│ │陳玉婁│賣吹風機之不實訊息,│月12日19│ │ │
│ │ │致告訴人陳玉婁陷於錯│時許 │ │ │
│ │ │誤而於104 年11月12日│ │ │ │
│ │ │15時許下標購買,並依│ │ │ │
│ │ │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 │ │ │
│ │ │定之被告上開郵局帳戶│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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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告訴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拍│104 年11│12,300元│郵局帳戶│
│ │鮑宗毅│賣PS4 遊戲機之不實訊│月13日13│ │ │
│ │ │息,致告訴人鮑宗毅陷│時30分許│ │ │
│ │ │於錯誤而於104 年11月│ │ │ │
│ │ │7 日20時許下標購買,│ │ │ │
│ │ │並依指示匯款至詐欺集│ │ │ │
│ │ │團指定之被告上開郵局│ │ │ │
│ │ │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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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告訴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拍│104 年11│10,285元│郵局帳戶│
│ │李曼 │賣王品集團原燒餐廳餐│月13日8 │ │ │
│ │ │券之不實訊息,致告訴│時40分許│ │ │
│ │ │人李曼陷於錯誤而於 │ │ │ │
│ │ │104 年11月12日18時許│ │ │ │
│ │ │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 │ │ │
│ │ │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被│ │ │ │
│ │ │告上開郵局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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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被害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拍│104 年11│4,440元 │郵局帳戶│
│ │宋旻達│賣王品集團舒果餐廳餐│月13日9 │ │ │
│ │ │券之不實訊息,致被害│時許 │ │ │
│ │ │人宋旻達陷於錯誤而於│ │ │ │
│ │ │104 年11月12日22時許│ │ │ │
│ │ │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 │ │ │
│ │ │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被│ │ │ │




│ │ │告上開郵局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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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告訴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拍│104 年11│10,000元│郵局帳戶│
│ │毛靜萍│賣王品集團西堤餐廳餐│月13日10│ │ │
│ │ │券之不實訊息,致告訴│時28分許│ │ │
│ │ │人毛靜萍陷於錯誤而於│ │ │ │
│ │ │104 年11月12日16時42│ │ │ │
│ │ │分許下標購買,並依指│ │ │ │
│ │ │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 │ │ │
│ │ │之被告上開郵局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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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告訴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拍│104 年11│12,300元│郵局帳戶│
│ │黃奕翰│賣SONY廠牌PS4 遊戲機│月13日11│ │ │
│ │ │之不實訊息,致告訴人│時許 │ │ │
│ │ │黃奕翰陷於錯誤而於 │ │ │ │
│ │ │104 年11月12日16時30│ │ │ │
│ │ │分許下標購買,並依指│ │ │ │
│ │ │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 │ │ │
│ │ │之被告上開郵局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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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被害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拍│104 年11│5,350元 │郵局帳戶│
│ │曾國峯│賣吹風機之不實訊息,│月13日12│ │ │
│ │ │致被害人曾國峯陷於錯│時7 分許│ │ │
│ │ │誤而於104 年11月13日│ │ │ │
│ │ │12時7 分前之當日某時│ │ │ │
│ │ │許下標購買,並依指示│ │ │ │
│ │ │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 │ │ │
│ │ │被告上開郵局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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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告訴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拍│104 年11│5,330元 │郵局帳戶│
│ │陳占奇│賣國際牌NA97吹風機之│月13日12│ │ │
│ │ │不實訊息,致告訴人陳│時30分後│ │ │
│ │ │占奇陷於錯誤而於104 │之當日某│ │ │
│ │ │年11月13日12時30分許│時許 │ │ │
│ │ │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 │ │ │
│ │ │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被│ │ │ │
│ │ │告上開郵局帳戶。 │ │ │ │
├─┼───┼──────────┼────┼────┼────┤
│11│告訴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拍│104 年11│12,000元│郵局帳戶│
│ │劉信彥│賣王品集團西堤餐廳餐│月13日17│ │ │




│ │ │券之不實訊息,致告訴│時13分許│ │ │
│ │ │人劉信彥陷於錯誤而於│ │ │ │
│ │ │104 年11月13日10時30│ │ │ │
│ │ │分許下標購買,並依指│ │ │ │
│ │ │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 │ │ │
│ │ │之被告上開郵局帳戶。│ │ │ │
├─┼───┼──────────┼────┼────┼────┤
│12│告訴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拍│104 年11│4,540元 │郵局帳戶│
│ │游瑋慈│賣王品集團西堤餐廳餐│月13日18│ │ │
│ │ │券之不實訊息,致告訴│時1 分許│ │ │
│ │ │人游瑋慈陷於錯誤而於│ │ │ │
│ │ │104 年11月13日1 時30│ │ │ │
│ │ │分許下標購買,並依指│ │ │ │
│ │ │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 │ │ │
│ │ │之被告上開郵局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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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