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智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Burberry Limited 英商布拜里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uart Lockyear
訴訟代理人 李宛珍律師
劉彥玲律師
何愛文律師
被 告 智超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薪瀚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智簡字第7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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