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952號
KSDM,105,審易,952,2016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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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196號
                         第484號
                         第95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燕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19279號)及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28874號及105年度偵字第
9914號),本院合併審理,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
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
如下:
主 文
陳玉燕犯業務侵占罪,共貳拾陸罪,分別處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陸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陳玉燕自民國95年9月1日起至104年2月12日止,受僱於「南 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 000 號,下稱南山人壽)擔任保險業務員,負責招攬保險及收取 保險費後轉交公司等相關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犯意,分別附表一所示時間 ,利用為南山人壽代收保戶繳交保險費之職務上機會,向附 表一所示保戶收取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款項後,未繳回南山人 壽,而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作為生活費 及清償債務之用。嗣附表一所示南山人壽保戶保單因保費未 繳而停效,多名客戶向南山人壽查詢,經南山人壽清查後,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南山人壽及謝侑蓁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玉燕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式,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式。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 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



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均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告訴代理人林彤諭、證人曾才容、曾明 珠、柳惠娟、陳信宏、陳芃孜、王淑卿及告訴人謝侑蓁分別 於警詢或偵訊證述明確(林彤諭部分見高市警刑大偵廿三字 第0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卷〉第4至6頁及105年度他字第 2375號卷〈下稱追二他卷〉第39頁;曾才容部分見警卷第 8 至9 頁;曾明珠部分見警卷第11至12、14至15頁;柳惠娟部 分見警卷第18至19頁;陳信宏部分見警卷第21至22頁;陳芃 孜部分見警卷第24至25頁;王淑卿部分見追二他卷第38頁; 謝侑蓁部分見104年度偵字第28874卷第7 頁),並有保單及 聲明書(見104年度他字第3737號卷第14至55頁、104年度他 字第6478號卷第15至56頁、104年度他字第7384號卷第10至1 02頁)、被告簽發本票影本、謝侑蓁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謝宜蓁土地銀行岡山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見104 年度他字 第7384號卷第103至106頁)、王淑卿之聲明書、申訴書及外 幣壽險要保書、被告書寫借據(見追二他卷第18至21、24至 26頁)在卷可佐,復據被告坦認上情不諱(見院一卷第91頁 、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484卷〈下稱院二卷〉第43頁、 105 年度審易字第952 號卷〈下稱院三卷〉第33頁),足認其任 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又被告自95年9月1日起 擔任南山人壽保險業務員,負責招攬保險及收取保險費後轉 交公司等相關工作乙節,業經認定如前,足認被告為從事業 務之人。是其利用職務上代收保戶繳交保險費用之機會,將 其業務上持有之款項,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 己,核屬業務侵占之行為。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 行洵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其 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間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利用職務機會 ,先後多次侵占保戶繳納之保費,非但南山人壽受害非輕 ,亦使相關保戶增加無謂之勞煩,有違本分殊甚;惟念被 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且犯後坦承全部犯行,又告訴人謝 侑蓁及被害人謝宜蓁所受之損害,由被告及告訴人南山人 壽連帶償還,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可證(見院二卷第58頁) ,其餘被害人保單均由告訴人南山人壽代墊附表所示侵占 款項並復效,有本院刑事審查庭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 錄可參(見院一卷第120 頁、院三卷第44頁),並已與告 訴人南山人壽調解成立如附表二所示內容(見院一卷第12



2 頁、院二卷第61頁、院三卷第47頁調解筆錄)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1 至 20、23、25部分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 刑及諭知同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就附表編號21、22、 24、26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被 告所犯附表編號21、22、24、26所示罪刑,依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不得與其他諭知得易科罰金之罪(即 附表編號1 至20、23、25)併合處罰,自應俟本案確定後 ,由其自行決定是否另依同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二)緩刑宣告: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乙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因 一時失慮,偶罹刑章,惟已與告訴人南山人壽、謝侑蓁及 被害人謝宜蓁成立調解,業如前述,顯見其已盡力彌補犯 罪所生損害,有悔悟之意,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 ,理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前開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併予緩刑5 年之宣告,以啟自新,另避免因被告入 監執行以致無工作能力償還前揭調解內容;再考量被告因 欠缺法紀觀念以致觸法,為警惕被告日後應守法慎行,避 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 款規定,命其 於緩刑宣告期間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 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 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6場次, 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此外,被告如有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 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依刑 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規定撤銷其緩刑宣告,併此指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 項第2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秋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要保人│保單號碼 │犯罪時間 │侵占金額 │ 罪刑 │ 備註 │
│號│ │ │ │ │ │ │
├─┼───┼─────┼───────┼──────┼──────┼────┤
│1 │曾才容│Z000000000│103年9月至104 │新臺幣9739元│陳玉燕犯業務│ │
│ │ │ │年2月 │ │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陸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2 │曾明珠│Z000000000│102年8月至104 │新臺幣18000 │陳玉燕犯業務│ │
│ │ │ │年2月 │元 │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陸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3 │曾明珠│Z000000000│100年9月至104 │美金1284元 │陳玉燕犯業務│ │
│ │ │ │年2月 │ │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陸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4 │曾明珠│Z000000000│100年9月至104 │美金1284元 │陳玉燕犯業務│ │
│ │ │ │年2月 │ │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陸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5 │曾明輝│Z000000000│101年5月至104 │美金3308.58 │陳玉燕犯業務│ │
│ │ │ │年2月 │元 │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陸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6 │柳惠娟│Z000000000│101年8月至104 │新臺幣34000 │陳玉燕犯業務│ │
│ │ │ │年2月 │元 │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陸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7 │柳惠娟│Z000000000│101年1月至104 │美金3916.9元│陳玉燕犯業務│ │
│ │ │ │年2月 │ │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陸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8 │陳信宏│Z000000000│102年3月至103 │新臺幣6733元│陳玉燕犯業務│ │
│ │ │ │年3月 │ │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陸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9 │陳信宏│Z000000000│101年8月至103 │美金5423.4元│陳玉燕犯業務│ │
│ │ │ │年11月 │ │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陸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0│陳芃孜│Z000000000│103年1月至104 │新臺幣120000│陳玉燕犯業務│ │
│ │ │ │年1月 │元 │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陸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1│楊璦瑞│Z000000000│96年6月至102年│新臺幣138000│陳玉燕犯業務│ │
│ │ │ │10月 │元 │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陸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2│陳尹玲│Z000000000│103年8月至104 │新臺幣33870 │陳玉燕犯業務│ │
│ │ │ │年6月 │元 │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陸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3│陳香伶│Z000000000│102年3月至104 │美金735.8元 │陳玉燕犯業務│ │
│ │ │ │年6月 │ │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陸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4│陳香伶│Z000000000│103年4月至104 │新臺幣23965 │陳玉燕犯業務│ │
│ │ │ │年4月 │元 │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陸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5│陳香伶│Z000000000│102年5月至103 │新臺幣35000 │陳玉燕犯業務│ │
│ │ │ │年11月 │元 │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陸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6│陳香伶│Z000000000│102年8月至103 │新臺幣24000 │陳玉燕犯業務│ │




│ │ │ │年11月 │元 │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陸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7│陳品孜│Z000000000│103年10月至104│新臺幣1152元│陳玉燕犯業務│ │
│ │ │ │年6月 │ │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陸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8│鄭秋萍│Z000000000│103年7月至104 │新臺幣16696 │陳玉燕犯業務│ │
│ │ │ │年2月 │元 │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陸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9│鄭秋萍│Z000000000│104年1月至104 │新臺幣45621 │陳玉燕犯業務│ │
│ │ │ │年2月 │元 │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陸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20│謝侑蓁│Z000000000│98年12月29日至│新臺幣112996│陳玉燕犯業務│ │
│ │ │ │99年間 │元 │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陸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21│謝侑蓁│Z000000000│101年4月26日 │新臺幣201595│陳玉燕犯業務│ │
│ │ │ │ │元 │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柒月。│ │
├─┼───┼─────┼───────┼──────┼──────┼────┤
│22│謝侑蓁│Z000000000│101年4月26日 │新臺幣201595│陳玉燕犯業務│ │
│ │ │ │ │元 │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柒月。│ │
├─┼───┼─────┼───────┼──────┼──────┼────┤
│23│謝宜蓁│Z000000000│101年6月27日 │新臺幣149005│陳玉燕犯業務│ │
│ │(原名│ │ │元 │侵占罪,處有│ │
│ │謝秀宜│ │ │ │期徒刑陸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24│謝宜蓁│無 │101年間 │新臺幣200000│陳玉燕犯業務│此部分被│
│ │(原名│ │ │元 │侵占罪,處有│告全數未│
│ │謝秀宜│ │ │ │期徒刑柒月。│繳回公司│
│ │) │ │ │ │ │,故無保│
│ │ │ │ │ │ │險單。 │
├─┼───┼─────┼───────┼──────┼──────┼────┤
│25│謝侑蓁│Z000000000│102年5月間 │新臺幣60924 │陳玉燕犯業務│包括「南│
│ │ │ │ │元 │侵占罪,處有│山人壽增│
│ │ │ │ │ │期徒刑陸月,│富年年增│
│ │ │ │ │ │如易科罰金,│額還本終│
│ │ │ │ │ │以新臺幣壹仟│身保險」│
│ │ │ │ │ │元折算壹日。│、「南山│
│ │ │ │ │ │ │人壽不分│
│ │ │ │ │ │ │紅定期壽│
│ │ │ │ │ │ │險附約」│
│ │ │ │ │ │ │、「南山│
│ │ │ │ │ │ │人壽住院│
│ │ │ │ │ │ │費用給付│
│ │ │ │ │ │ │保險附約│
│ │ │ │ │ │ │」、「南│
│ │ │ │ │ │ │山人壽特│
│ │ │ │ │ │ │定傷病終│
│ │ │ │ │ │ │身健康保│
│ │ │ │ │ │ │險附約」│
│ │ │ │ │ │ │、「南山│
│ │ │ │ │ │ │人壽傷害│
│ │ │ │ │ │ │保險附約│
│ │ │ │ │ │ │」、「南│
│ │ │ │ │ │ │山人壽真│
│ │ │ │ │ │ │獻情手術│
│ │ │ │ │ │ │醫療定期│




│ │ │ │ │ │ │健康保險│
│ │ │ │ │ │ │附約」等│
│ │ │ │ │ │ │保險契約│
│ │ │ │ │ │ │,於101 │
│ │ │ │ │ │ │年5月生 │
│ │ │ │ │ │ │效後,因│
│ │ │ │ │ │ │被告侵吞│
│ │ │ │ │ │ │保費而未│
│ │ │ │ │ │ │入帳,均│
│ │ │ │ │ │ │已停效。│
├─┼───┼─────┼───────┼──────┼──────┼────┤
│26│王淑卿│Z000000000│101年12月13日 │美金23772元 │陳玉燕犯業務│ │
│ │ │ │、102年2月26日│ │侵占罪,處有│ │
│ │ │ │、103年12月16 │ │期徒刑壹年陸│ │
│ │ │ │日 │ │月。 │ │
└─┴───┴─────┴───────┴──────┴──────┴────┘
附表二:
┌────┬────────┬───────────────┬──────┐
│給付對象│給付總額 │給付方式 │調解筆錄出處│
├────┼────────┼───────────────┼──────┤
│南山人壽│新臺幣50萬6776元│被告願給付南山人壽新臺幣50萬 │院一卷第122 │
│ │及美金1萬5952.68│6776元及美金1萬5952.68元,及各│頁 │
│ │元 │自10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
│ │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
│南山人壽│新臺幣63萬6115元│被告願給付南山人壽新臺幣63萬 │院二卷第61頁│
│ │ │6115元,及自105年4月19日起至清│ │
│ │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
│ │ │之利息(與105年5月19日與第三人│ │
│ │ │謝侑蓁謝宜蓁之調解筆錄內容為│ │
│ │ │同一債權)。 │ │
├────┼────────┼───────────────┼──────┤
│南山人壽│美金2萬3772元 │被告願給付南山人壽美金2萬3772 │院三卷第47頁│
│ │ │元,及自10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 │
│ │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
│ │ │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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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