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5年度,190號
KSDM,105,審交附民,190,2016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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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0號
原  告  郭力郕
      郭阿玉
      郭秀娥
      郭秀容
兼上四人  郭進寶
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被   告 李梁明珠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簡字第1942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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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