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孫國強
被 告 施碧山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 ,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 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法院認為 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5 年6 月20日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乙節,有「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狀」暨其上之本院收 狀戳記可證。惟因原告未具體記載其主張之原因事實,亦未 指明有何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且本院按照原告上開書狀記 載之「104 年度偵字第23406 號」依職權向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承辦股詢問,經該股書記官表示該案目前尚未偵查 終結,有本院105 年6 月24日下午3 時50分許之辦理刑事案 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 紙附卷為憑,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 紀錄查詢表1 紙在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 尚無任何相關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 顯不合法,自應予駁回。又本件係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 ,不影響原告另依通常民事訴訟程序請求之權利,附此敘明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