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周榮吉
非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全金發Biung‧Takihunang、全金財、乎南
‧屋寧Takihunang‧u-ngi、全秀蓮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即債務人全家福死亡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
(◎應含該被繼承人全家福之戶籍資料原始手抄戶口簿冊資
料)、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無訴訟能力人,應一併提出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請提出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不動產
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
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
均不得遮隱)。
㈢本件僅為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之非訟事件程序,並非就
抵押物實際執行拍賣之強制執行程序,本件非訟程序中並未
處分該抵押物,則聲請人逕於本件聲請准予代辦繼承登記,
顯於法不合,是否有誤?請查明後具狀更正聲請狀聲請事項
之聲明。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