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66號
NTDV,106,司拍,66,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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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周榮吉
非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全金發Biung‧Takihunang全金財、乎南
‧屋寧Takihunang‧u-ngi、全秀蓮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即債務人全家福死亡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
  (◎應含該被繼承人全家福之戶籍資料原始手抄戶口簿冊資
  料)、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無訴訟能力人,應一併提出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請提出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不動產
  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
  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
  均不得遮隱)。
 ㈢本件僅為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之非訟事件程序,並非就
  抵押物實際執行拍賣之強制執行程序,本件非訟程序中並未
  處分該抵押物,則聲請人逕於本件聲請准予代辦繼承登記,
  顯於法不合,是否有誤?請查明後具狀更正聲請狀聲請事項
  之聲明。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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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