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587號
KSDM,104,訴,587,20160613,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荏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
105年4月28日104年度訴字第58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葉荏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 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亦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 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葉荏華(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87號為第一審判決 ,判決書於民國105年5月5日送達後,上訴人於同年月13日 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不服上開判決, 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 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 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即應依法裁定駁回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王令冠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