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原 告 高廷瑋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高世忠 陳果因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黃國瑋律師被 告 曾宥勳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曾建龍 莊蕙菱被 告 李宗翰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尤馨嬅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被 告 黃家維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何琇雲被 告 黃浩鈞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淳勳 陳麗美被 告 柯義祥 張德培 許可萱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許景中 王琪文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