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長保
選任辯護人 蘇志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
度偵字第22098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136號、第513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壹佰零叁年陸月貳拾柒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9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長保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以其因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 之規定,於民國103年6月27日裁定停止審判。查被告經本院 訊問後,對於年籍資料均能從容應答,並知悉其現因施用第 一級毒品案件入監,且對於本案相關筆錄資料,亦能於閱讀 後思考對答,意識狀況清楚而無認知障礙等情,有本院105 年6月2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訴二卷第100-103頁) ,故原停止審判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繼續審判,爰依法裁定 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