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105年度,160號
KSHV,105,上易,160,2016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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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洪木蓮
訴訟代理人 邱文鐘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林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周澤民
上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
      張睿方律師
      陳安安律師
被上訴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
      鄭容景
被上訴人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訴訟代理人 林明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5 年7 月6 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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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林發電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