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60號上 訴 人 洪木蓮訴訟代理人 邱文鐘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林發電廠法定代理人 周澤民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 張睿方律師 陳安安律師被上訴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 鄭容景被上訴人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訴訟代理人 林明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5 年7 月6 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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