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 告 林士新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子維律師訴訟代理人 闕士超被 告 蔣清讚訴訟代理人 黃永璋訴訟代理人 程翔聖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白 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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