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重上國字第2號上 訴 人 柯金鶯 尤富枝 石水玉 陳義賢 蔡成秀 蔡陳桂金 盧美花 蔣登貴 蕭桂英 林錦雲 黃新木 鍾思錦 宋清彥(宋阿福之承受訴訟人)上1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育丞律師上 訴 人 尤鶯蘭 李勇雄 陳初男 陳招雲 陳信成 陳雪英 蔡成能 柯月花 林大山 黃明禮(黃詹美花之承受訴訟人)上1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複代理人 林育丞律師上 訴 人 尤清登 陳仁宗 張曉娟 蔡戴清香 劉呂香玉 盧秋福 羅春生 柯光輝上 訴 人 杜連財 李蓮珠 江美麗 林添增 許進癸 廖應仁 劉天寶 羅俊卿 尤文良 尤金玉 杜張桂金 陳松得 劉初雄 劉水木上 訴 人 黃明忠(黃詹美花之承受訴訟人) 黃倩茹(黃詹美花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江義被上訴人 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上2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志清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法定代理人 李桃生上2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誌宏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上3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法定代理人 李鎮洋訴訟代理人 李正鈞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被上訴人 經濟部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訴訟代理人 李宗恩複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被上訴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李宗恩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當事人陳明就和解事宜已獲初步具體之共識,僅待最後之磋商,聲請暫緩裁判。本院期兩造得以和解息訟,並兼顧避免訴訟程序宕延,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8 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白 蘭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