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原重上國字,104年度,2號
KSHV,104,原重上國,2,20160614,5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重上國字第2號
上 訴 人 柯金鶯
      尤富枝
      石水玉
      陳義賢
      蔡成秀
      蔡陳桂金
      盧美花
      蔣登貴
      蕭桂英
      林錦雲
      黃新木
      鍾思錦
      宋清彥(宋阿福之承受訴訟人)
上1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育丞律師
上 訴 人 尤鶯蘭
      李勇雄
      陳初男
      陳招雲
      陳信成
      陳雪英
      蔡成能
      柯月花
      林大山
      黃明禮(黃詹美花之承受訴訟人)
上1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丞律師
上 訴 人 尤清登
      陳仁宗
      張曉娟
      蔡戴清香
      劉呂香玉
      盧秋福
      羅春生
      柯光輝
上 訴 人 杜連財
      李蓮珠
      江美麗
      林添增
      許進癸
      廖應仁
      劉天寶
      羅俊卿
      尤文良
      尤金玉
      杜張桂金
      陳松得
      劉初雄
      劉水木
上 訴 人 黃明忠(黃詹美花之承受訴訟人)
      黃倩茹(黃詹美花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江義
被上訴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志清
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法定代理人 李桃生
上2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誌宏
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上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法定代理人 李鎮洋
訴訟代理人 李正鈞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李宗恩
複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李宗恩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當事人陳明就和解事宜已獲初步
具體之共識,僅待最後之磋商,聲請暫緩裁判。本院期兩造得以
和解息訟,並兼顧避免訴訟程序宕延,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於民國105 年8 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白 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