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104年度,314號
KSHV,104,上易,314,2016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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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拔希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被 上訴 人 鑫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同宏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陳雅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
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發票銀行」欄關於「第一商業銀行高雄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土地銀行前鎮分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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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御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