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建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李正芳
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律師
被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訴訟代理人 陳宇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建字第43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05 年6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貳仟零肆拾柒萬伍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算之利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 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 17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訴訟 繫屬中分別改由李正芳、洪龍華擔任,並經李正芳、洪龍華聲 明承受訴訟一節,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會民國104 年11月27日董監字第0000000000號函、經 濟部103 年7 月9 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公司變更 登記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㈢第84頁至背面、第85頁至第86頁 、卷㈠第59頁至第60頁、第50頁至第56頁),乃合於上開規定 ,應予准許。
次按於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 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1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上 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應給付20,887,322元,及自101 年3 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審判命自101 年11 月15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嗣被上訴人於本院減縮關於法定遲 延利息部分為自101 年11月16日起算(見本院卷㈢第93頁)。 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於95年1 月6 日簽訂「臺灣電力股份
有限公司工程採購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由被上訴人 承攬上訴人「高港~五甲~高雄34KV地下電纜線路過埤路段潛 盾洞道暨過埤冷卻機房統包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約定承 攬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29,888 萬元(含營業稅61,851,429 元),且依上訴人核定PCCES 工程詳細價目表施工計價。嗣被 上訴人完工,由上訴人會同監造單位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中興公司)就系爭契約原定暨21次設計變更所含工作 辦理驗收,並於101 年3 月30日驗收合格,上訴人自應給付工 程款。詎上訴人竟以驗收紀錄第伍條之澄清代辦事項(下稱系 爭待辦事項)與工程補修通知單所示工程補修事項(下稱系爭 補修事項)未據澄清處理,而對被上訴人扣罰款19,464,167元 ,復處以35萬元逾期違約金,並加計0.5%稅什費及5%營業稅後 ,自應給付工程款中扣除20,887,322元,而違反系爭契約約定 ,爰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及民法第490 條第1 項、第203 條 、第233 條第1 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工程款及自驗收合格 時起計算之遲延利息等語。求為判決:㈠上訴人應給付20,887 ,322元,及自101 年3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㈡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 20,825,629元及自101 年11月15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經上 訴人聲明不服,被上訴人敗訴之61,693元本息暨20,825,629元 自101 年3 月30日起算至101 年11月14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部 分,業已確定,另被上訴人於本院減縮法定遲延利息自101 年 11月16日起算)於本院聲明如主文所示。
上訴人則以:系爭工程固已完竣,並於101 年3 月30日驗收完 畢,惟被上訴人有如系爭待辦事項、系爭修補事項之未依約施 作及施作瑕疵等情事,即未辦理系爭待辦事項第6 項,而應依 服務建議書內之詳細價目表所記載之土木設計費用18,109,200 元作為扣款之依據,予以扣款14,354,854元;未施作服務建議 書所示玻璃圍牆及花崗石地坪配地崁LED 燈,而應扣款136,43 2 元;實際採用A872材質,違反系爭待辦事項第10項所定應以 鋼柱版厚≧40mm時應用SN490C材質之鋼材約定,致應扣款1,57 2,480 元;被上訴人實際採用#3@15cm配筋,違反系爭待辦事 項第11項所定各樓層有設備時其結構版之配筋應採用#4鋼筋@ 15cm雙層雙向約定,致應扣款475,857 元;實際採用#3鋼筋, 違反系爭待辦事項第12項所定電梯間RC牆應採用#4鋼筋@15cm 雙層雙向約定,致應扣款313,605 元;實際係#5鋼筋以下採用 SD280W,違反系爭待辦事項第13項所定連續壁與基樁之#4鋼筋 以上應採用SD420W約定,致應扣款174,400 元;就結構混凝土 (含環片、連續壁、基樁等)使用高爐水泥,違反系爭待辦事 項第14項之約定,致應扣款953,840 元;施作之樓梯間櫸木扶
手材質與圖說不符而違反系爭待辦事項第15項之約定,致應扣 款1,323,875 元;未施作9 樓鋼柱之防火被覆請用屋外型而違 反系爭補修事項第19項之約定,除應扣款25,715元及處以減價 金額一倍之違約金25,715元外,並應給付逾期違約金35萬元; 未依上訴人要求就1 至8 樓天花板吊架改用ψ9mm 之螺桿而違 反系爭補修事項第35項,致應扣款50,317元,並處以減價金額 一倍之違約金50,317元(共計100,634 元);未油漆2 至8 樓 大門側之(A line與4 line交接)鋼柱外側而系爭補修事項第 37項,致應扣款3380元,並處以減價金額一倍之違約金3380元 (共計6760元),故經上訴人扣款合計達20,627,030元,被上 訴人自不得請求該部分工程款等語置辯。於本院聲明:㈠原判 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 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兩造所不爭執之事項:
㈠被上訴人承攬系爭工程,並於95年1 月6 日與上訴人簽訂系爭 契約,約定承攬報酬為129,888 萬元(含營業稅61,851,429元 )。嗣於101 年3 月30日由上訴人會同監造單位中興公司就系 爭契約原定暨21次設計變更所含工作辦理驗收完畢,經上訴人 以逾期34日完工處以違約金1190萬元、其他違約金421,309 元 ,並扣款19,568,782元加計營業稅978,439 元,而核定給付被 上訴人系爭工程承攬報酬1,454,193,738 元。㈡被上訴人於系爭工程施工過程中,為因應實際工程施作項目及 數量之變更,提出更新之PCCES 工程詳細價目表,業經上訴人 於99年12月15日核可。
㈢被上訴人依約應完成之設計工作,除潛盾設計外,尚有土木工 程、附屬機電工程等設計,以及對上訴人完成之設計圖說加以 覆核及修改等,完成後得請領工程設計費,被上訴人業於95年 3 月27日就上開設計採限制性招標方式開標,由臺灣世曦(中 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3939萬元(含稅)得標,並於10 0 年12月完工,由被上訴人給付報酬完畢。
㈣上訴人於101 年3 月強制辦理結算,並於同年9 月17日填發( 99)土驗字第2-22號工程驗收結算證明書後,被上訴人於101 年11月9 日開立請款發票,上訴人遂於101 年12月11日付款。㈤系爭工程變更設計作業成果提送經過,如原證6 所示。㈥被上訴人未施作9 樓鋼柱之防火被覆請用屋外型而違反系爭補 修事項第19項之約定,應扣款25,715元及處以減價金額一倍之 違約金25,715元。另應給付逾期違約金35萬元。㈦兩造曾於95年11月15日召開系爭工程第四次工作會議,及系爭 工程包含過埤冷卻機房建築及附屬機電工程之設計作業。協商整理兩造之爭點如下:
㈠系爭工程是否以於99年12月15日核可之PCCES 工程詳細價目表 係作為估價計價依據或作為申請核付各期工程款之計算依據?㈡被上訴人依約應完成之設計工作,除潛盾設計外,尚有土木工 程、附屬機電工程等設計,以及對上訴人完成之設計圖說加以 覆核及修改等,完成後得請領工程設計費,則被上訴人就上開 設計採限制性招標方式開標,由臺灣世曦(中華)工程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以3939萬元(含稅)得標後,其等成立之系爭工程 細部設計服務契約,及臺灣世曦公司提出之設計圖是否已完全 符合系爭工程所需?上訴人得否依服務建議書內之詳細價目表 所記載之土木設計費用18,109,200元作為扣款之依據,予以扣 款14,354,854元?
㈢被上訴人投標時原設計施作玻璃圍牆及花崗石地坪配地崁LED 燈項目,嗣以柏油(AC)地坪及金屬欄杆設計代之,並載明於 PCCES 工程詳細價目表與單價分析表,且被上訴人亦以柏油( AC)地坪及金屬欄杆報價請款,則是否符合工程慣例及系爭契 約之約定?上訴人得否扣款136,432 元?㈣被上訴人使用之混凝土為符合CNS 國家標準之卜特蘭IS型高爐 水泥,且經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進行試拌,結果所提各配 比之混凝土28天試體抗壓強度,是否符合系爭工程之設計強度 要求?上訴人得否以違反系爭待辦事項第14項之約定,扣款95 3,840 元?
㈤系爭工程中被上訴人實際採用A572材質、#3@15cm配筋、#3鋼 筋、#5鋼筋以下採用SD280W,是否違反系爭契約之約定?上訴 人得否以違反系爭待辦事項第10項至第13頁而分別扣款1,572, 480 元、475,857 元、313,605 元、174,400 元?㈥被上訴人施作之樓梯間櫸木扶手材質是否與系爭契約約定不符 ?上訴人得否以違反系爭待辦事項第15項約定,而扣款1,323, 875 元?
㈦被上訴人就1 至8 樓天花板吊架改用ψ9mm 之螺桿,是否違反 系爭契約之約定?上訴人得否以違反系爭補修事項第35項而扣 款50,317元,並處以減價金額一倍之違約金50,317元?系爭工程是否以於99年12月15日核可之PCCES 工程詳細價目表 係作為估價計價依據或作為申請核付各期工程款之計算依據?㈠經查:被上訴人承攬系爭工程,並於95年1 月6 日與上訴人簽 訂系爭契約,約定承攬報酬為129,888 萬元(含營業稅61,851 ,429元)。嗣於101 年3 月30日由上訴人會同監造單位中興公 司就系爭契約原定暨21次設計變更所含工作辦理驗收完畢等節 ,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㈢第94頁至第95頁),並有系爭 契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18頁至第28頁)。而依系爭契約 第7 條第1 、2 項、第8 條第2 項之約定:本契約文件之一切
規定得互為補充,如有牴觸、矛盾不符或不明確之處時,其適 用之優先順序如下:招標公告、補遺(修正文件)。經甲 方(即上訴人)核定之詳細價目表。服務建議書。前項各類 文件之修正案優先於各該類原訂文件,同類最後修正者為優先 ;請求核付第一次估驗款前,乙方(即被上訴人)應以訂價單 為依據配合施工項目,提出依PCCES 製作之詳細價目表、單價 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送甲方審核(甲方得依最新公布之營建物 價作為審查依據)後,做為估驗計價之依據。並就主要施工部 分敘明施工方法,繪製施工相關圖說,送請甲方核定後切實執 行。…另甲方為協調相關工程之配合,得指示乙方作必要之修 正等語。又系爭工程之採購投標須知第24條、工程數量表編制 及使用說明第3 點、系爭工程特定規定第I .1.9.1條亦分別約 定:訂約時,得標廠商應依決標金額按工作招標之項目、數量 填具工程數量表、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送經本公司核可 後,作為契約之一部份。得標廠商得於細部設計完成後,於總 契約金額不變之原則下調整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經甲方 核定後,作為申請核付各期工程款之計算依據。本工程竣工結 算時,於總契約金額不變之原則下,乙方得依契約金額按實際 工程數量及項目,調整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經甲方核定 後,作為結算及財產移交接管單位之依據。訂約時,得標廠商 應依決標金額按工程圖說之項目、數量填具工程數量表(兼報 價單)、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送經甲方核可後,作為契 約之一部份。細部設計完成後,得標廠商應依投標須知第24條 規定調整前述各表單,經甲方核定後,作為申請核付各期工程 款之計算依據。得標廠商得於工程細部設計完成後,於總契約 金額不變之原則下調整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經甲方核定 後,作為申請核付各期工程款之計算依據。先後提出之工程數 量表(兼報價單)、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若有不同,應以 最後一次提出之版本為計算依據並調整已估驗完成之部分。乙 方應將招標文件要求之圖說及文件,按工程預定進度表之規定 期限送請甲方審核。若圖說均按時提送且正確無誤,甲方將予 及時核定。前述之設計圖說及文件經甲方核定後,乙方即為獲 得授權依合約規定進行器材採購、製造、施工、安裝等語,有 系爭契約、系爭工程之採購投標須知、工程數量表編制及使用 說明、系爭工程特定規定附卷可憑(見原審卷㈠第18頁背面、 第83頁背面、第85頁、第45頁)。足認被上訴人依決標金額按 工作招標之項目、數量填具工程數量表、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 析表,送經上訴人核可後,應即屬契約內容,且被上訴人得於 細部設計完成後,送調整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予上訴人核 定據以施工,並作為申請核付各期工程款之計算依據。先後提
出之工程數量表(兼報價單)、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若有 不同,應以最後一次提出之版本為計算依據並調整已估驗完成 之部分。又被上訴人所提送之相關設計圖說與文件若經上訴人 核定,被上訴人即為獲得授權依合約規定進行器材採購、製造 、施工、安裝。再者,被上訴人於系爭工程施工過程中,為因 應實際工程施作項目及數量之變更,提出更新之PCCES 工程詳 細價目表,業經上訴人於99年12月15日核可一節,為兩造所不 爭執(見本院卷㈢第95頁),並有PCCES 工程詳細價目表(1 版)總表、PCCES 工程詳細價目表(1 版)詳細價目表在卷可 憑(見原審卷㈠第90頁、第91頁至第114 頁背面)。且系爭工 程係以該PCCES 工程詳細價目表作為估價計價依據(或作為申 請核付各期工程款之計算依據),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原 審卷㈡第164 頁背面、第264 頁)。益徵系爭工程係依上開約 定內容,以於99年12月15日經上訴人核可之PCCES 工程詳細價 目表係作為估價計價依據或作為申請核付各期工程款之計算依 據。
㈡至上訴人辯稱:依系爭契約第7 條第1 、2 項之約定,系爭契 約條款、土木建築工程除外之工程設計圖及被上訴人送審經上 訴人認可之設計圖等,均優先於經上訴人核定之PCCES 詳細價 目表;依系爭特定規定D2、D3、第I .4條、第I .9.1條但書之 約定,被上訴人縱經上訴人核可其圖說及文件,亦不解除被上 訴人之責任,被上訴人仍應依契約規範施作;依原證40、原證 41第2 頁均記載「圖說之附註說明與合約之施工規範不符時, 必須以合約之施工規範為準」等語,被上訴人應以系爭契約約 定之施工規範為準,不得嗣後以經上訴人審查通過為由,脫免 不符契約規範之責任;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 )所頒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 條第2 項第2 款之規 定、「統包工程採購評選辦法」第參. 二. 點之規定,因系爭 工程係統包且採最有利標,被上訴人出具之服務建議書性質上 屬於服務承諾書,屬於契約之一部分,因此,被上訴人未依其 出具之服務建議書施作潛盾洞道等土木設計事項,上訴人自得 就該工項予以扣款;PCCES 詳細價目表採滾動式編列,系爭工 程決標後被上訴人完成細部設計後,依PCCES 編定詳細價目表 ,直至上訴人最後驗收通過前,被上訴人就其內容均得修改, 故PCCES 絕非最後定稿。且被上訴人任意修改PCCES ,將被上 訴人原提出之詳細價目表編列工程設計費金額30,599,196元降 至1100萬元,致發生增減價款漏項,故被上訴人不得因上開款 項不符,即將原設計費應扣除價款部分移至施工費用內計算等 語。惟查:
⒈依系爭契約第7 條第1 、2 項、第8 條第2 項、系爭工程之採
購投標須知第24條、工程數量表編制及使用說明第3 點、系爭 工程特定規定第I .1.9.1條之約定,被上訴人依決標金額按工 作招標之項目、數量填具工程數量表、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 表,送經上訴人核可後,應作為契約之一部分,且被上訴人得 於細部設計完成後,於總契約金額不變之原則下調整詳細價目 表及單價分析表,經上訴人核定後據以施工,並作為申請核付 各期工程款之計算依據;先後提出之工程數量表(兼報價單) 、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若有不同,應以最後一次提出之版 本為計算依據並調整已估驗完成之部分一節,業如上述。是以 ,被上訴人以於99年12月15日核可之PCCES 工程詳細價目表係 作為估價計價依據或作為申請核付各期工程款之計算依據,乃 合於系爭契約之約定,而上訴人辯稱:PCCES 詳細價目表採滾 動式編列,系爭工程決標後被上訴人完成細部設計後,依PCCE S 編定詳細價目表,直至上訴人最後驗收通過前,被上訴人就 其內容均得修改,故PCCES 絕非最後定稿。且被上訴人任意修 改PCCES ,將被上訴人原提出之詳細價目表編列工程設計費金 額30,599,196元降至1100萬元,致發生增減價款漏項,故被上 訴人不得因上開款項不符,即將原設計費應扣除價款部分移至 施工費用內計算等語,顯與兩造之約定不符而無足採。⒉系爭契約第7 條所指契約優先適用順序之「設計圖」,係作為 指導施作圖說,與PCCES 工程詳細價目表之目的係作為估價計 價依據或作為申請核付各期工程款之計算依據,二者目的互殊 ,本無優先適用順序之問題。又系爭工程特定規定D2、D3、第 I .4條、第I .9.1條但書所載「…乙方的設計資料雖經甲方審 查認可,並不解除乙方的責任。乙方仍應對工作功能、品質負 完全責任」,均係強調被上訴人對於系爭工程負有瑕疵擔保責 任,與工程款之計算依據全然無涉。另原證40、原證41第2 頁 均記載「圖說之附註說明與合約之施工規範不符時,必須以合 約之施工規範為準」,亦係說明施工工法應以合約之施工規範 為準,並非說明工程款之計算依據。再者,工程會所頒佈「統 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 條第2 項第2 款及「統包工程採購 評選辦法」第參點之規定,僅係工程會所制訂之補充性規範 ,兩造既有契約明文約定,即應優先適用契約之約定,而非適 用上開補充性規範。況且,兩造前就經上訴人核可之PCCES 得 否作為計算工程之依據有所爭執,嗣合意由工程會鑑定,工程 會於105 年2 月26日以工程鑑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編號07 -096號鑑定書(下稱鑑定書)表示:依系爭契約第8 條、採購 投標須知第24條及工程數量表編製及使用說明第3 條等規定, 被上訴人於系爭工程施工過中,為因應實際工程施作項目及數 量之變更,提出新之PCCES 工程詳細價目表,並經上訴人核可
後,系爭工程以該PCCES 工程詳細價目表作為估價計價依據( 或作為申請核付各期工程款之計算據),是符合工程慣例及系 爭契約;本案係採最有利標以統包方式辦理,最終完工結算之 PCCES (1 版)工程詳細價目表是會隨施工過程中有無變更設 計等因素影響,而與被上訴人投標時所提出之服務建議書所附 工程數量表或簽訂契約時之詳細價目表有所差異,惟結果是合 乎工程慣例及契約規定,故結果是不會不同等語,有鑑定書附 卷可查(見本院卷㈢第55頁背面)。是以,上訴人所辯:依系 爭契約及相關規定,系爭契約條款、土木建築工程除外之工程 設計圖、被上訴人送審經上訴人認可之設計圖、服務建議書所 附之工程數量表等,均優先於經上訴人核可之詳細價目表,經 上訴人核定之PCCES 工程詳細價目表不得作為工程款計算依據 等語,均無足採。
被上訴人依約應完成之設計工作,除潛盾設計外,尚有土木工 程、附屬機電工程等設計,以及對上訴人完成之設計圖說加以 覆核及修改等,完成後得請領工程設計費,則被上訴人就上開 設計採限制性招標方式開標,由臺灣世曦(中華)工程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以3939萬元(含稅)得標後,其等成立之系爭工程 細部設計服務契約,及臺灣世曦公司提出之設計圖是否已完全 符合系爭工程所需?上訴人得否依服務建議書內之詳細價目表 所記載之土木設計費用18,109,200元作為扣款之依據,予以扣 款14,354,854元?
㈠經查:系爭契約第7 條第1 、2 項約定適用優先順序為招標 公告、補遺(修正文件)、經甲方(即上訴人)核定之詳細 價目表、服務建議書,且修正案優先於各該類原訂文件,同 類最後修正者為優先等語,有系爭契約在卷可參(見原審卷㈠ 第18頁背面)。足認同為契約文件之服務建議書適用之順序, 為所有契約文件之最末,且劣於前順序之修正文件。又本件被 上訴人投標之時,其投標文件服務建議書內所列之工程數量表 、詳細價目表以及後來修改之工程數量表、詳細價目表,其報 價內容雖編列有工程設計費用30,599,196元,其中包含土木工 程設計費用18,109,200元,及建築、結構及附屬機電工程等設 計費用一情,有服務建議書所附工程數量表、詳細價目表、上 訴人95年1 月18日D 南區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工程數量表、 詳細價目表節本附卷可憑(見原審卷㈠第297 頁、第89頁), 惟該工程數量表及詳細價目表業由經上訴人核定之PCCES 工程 詳細價目表所取代,上訴人應以PCCES 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各 工項之金額作為估價計價之依據,如前所述。是以,上訴人辯 稱:應依服務建議書內之詳細價目表所記載之土木設計費用18 ,109,200元作為扣款之依據,予以扣款14,354,854元等語,即
與系爭契約第7 條約定不符,自屬無據,應不可採。另上訴人 又辯稱:被上訴人於服務建議書內報價單承諾辦理潛盾土木設 計,服務建議書內之報價單即屬系爭契約第7 條第1 項第4 款 ,其適用次序優先第7 款經上訴人核定之詳細價目,故被上訴 人依系爭契約自應完成,詎未為之,上訴人得依變更設計完成 之圖數比例扣款等語。惟該詳細價目表既附屬於服務建議書, 自非屬系爭契約第7 條第1 項第4 款所指開標(比議價)記錄 。是以,上訴人上開所辯,全屬無憑,無可採信。㈡次查:被上訴人依約應完成之設計工作,除潛盾設計外,尚有 土木工程、附屬機電工程等設計,以及對上訴人完成之設計圖 說加以覆核及修改等,完成後得請領工程設計費,被上訴人業 於95年3 月27日就上開設計採限制性招標方式開標,由臺灣世 曦(中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3939萬元(含稅)得標, 並於100 年12月完工,由被上訴人給付報酬完畢一節,為兩造 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㈢第95頁),並有系爭工程特定規定、世 曦公司103 年2 月27日世曦大地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系爭工 程細部設計服務契約、完工證明書及設計圖目錄附卷可考(見 原審卷㈠第38頁、第40頁、第44頁至第45頁、卷㈢第3 頁至第 31頁)。足認被上訴人依約應完成之設計工作為土木工程、附 屬機電工程等設計,以及對上訴人完成之設計圖說加以核覆及 修改,但不包括潛盾設計。佐以95年11月15日系爭工程建築細 部設計圖第4 次提送審查討論會議記錄第2 項載明:第4 次提 送細部設計圖經本次會議審查結果,建築及結構圖面部分已合 乎契約要求,同意備查,水電圖部分請修正後重新提送。為求 時效,請榮民工程統包團隊於會後即可辦理同意備查部分之後 續施工事宜,並儘速提送原圖及相關計算書以利辦理簽核作業 等語,有95年11月15日系爭工程第4 次工作會議會議記錄附卷 可佐(見原審卷㈠第157 頁)。足認被上訴人依約應完成之設 計工作,除潛盾設計外之土木工程、附屬機電工程等設計,以 及對上訴人完成之設計圖說加以覆核及修改等,確經上訴人審 核符合系爭契約之內容,自屬已完成,
㈢又查:工程會亦表示被上訴人與世曦公司成立之系爭工程細部 設計服務契約內容包含:潛盾隧道工程設計、直井及相關土建 工程設計、冷卻機房工程設計等三項,其中潛盾隧道工程設計 部分確有超過系爭工程契約特定規定第E 項範圍需求,其餘部 分依95年11月15日系爭工程建築細部設計圖第4 次提送審查討 論會議記錄第2 項載明:「第4 次提送細部設計圖經本次會議 審查結果,建築及結構圖面部分已合乎契約要求,同意備查, 水電圖部分請修正後重新提送。」及卷證資料內所附工程圖說 均有臺電公司、中興顧問及榮民公司三方簽認核准,故被上訴
人與世曦公司成立之系爭工程細部設計服務契約,及提出之設 計圖是符合系爭工程所需的等語,有鑑定書在卷可憑(見本院 卷㈢第56頁)。足認被上訴人依約應完成之設計工作已完全符 合系爭工程所需,且不包括潛盾設計。是以,上訴人辯稱:依 世曦公司103 年2 月27日世曦大地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系 爭工程細部設計及技術顧問服務工程工作計價時程表,關於潛 盾隧道部分僅有「潛盾隧道(線型、環片、接地)邊更設計送 審」、「潛盾隧道(線型、環片、接地)變更設計審查核可」 ,並無被上訴人之服務建議書所稱之潛盾設計內容,被上訴人 與世曦公司根本未完成潛盾設計等語,顯與系爭工程特定規定 第E 項工程範圍約定「本工程採統包方式辦理,乙方應負責前 節各條所定本統包工程範圍內全部工程之資料蒐集、調查、分 析檢討、設計、供料、施工、安裝並完成各項檢驗測試,直到 甲方驗收合格(潛盾部份已由甲方設計完成,原則上乙方僅按 圖施工,惟可依實際情況,對甲方提供之設計圖有關鄰產保護 、監測不足及有利於本工程完成之部份提供補足,並經甲方同 意後施工)」不符(見原審卷㈠第38頁背面),自無足採。另 上訴人復請求應函調世曦公司設計底稿及送請鑑定,以確定被 上訴人有無依約完成設計工作等語,因鑑定書已參酌兩造提出 之資料為上開鑑定,本院認無再行調查及鑑定之必要,附此敘 明。從而被上訴人主稱:上訴人不得依服務建議書內之詳細價 目表所記載之土木設計費用18,109,200元作為扣款之依據,予 以扣款14,354,854元等語,應為可採。被上訴人投標時原設計施作玻璃圍牆及花崗石地坪配地崁LED 燈項目,嗣以柏油(AC)地坪及金屬欄杆設計代之,並載明於 PCCES 工程詳細價目表與單價分析表,且被上訴人亦以柏油( AC)地坪及金屬欄杆報價請款,則是否符合工程慣例及系爭契 約之約定?上訴人得否扣款136,432 元?㈠經查:被上訴人所提出之服務建議書上之平面圖雖記載施作「 玻璃圍牆及花崗地坪配地崁LED 燈」一節,有該圖面附卷可證 (見原審卷㈠第300 頁)。因依前述系爭契約約定,服務建議 書應由締約後上訴人所核定之PCCES 工程詳細價目表所取代。 佐以被上訴人投標時原設計施作玻璃圍牆及花崗石地坪配地崁 LED 燈項目,嗣因設計單位考量後續維護及管理上困難,而以 柏油(AC)地坪及金屬欄杆設計代之,並載明於PCCES 工程詳 細價目表與單價分析表一節,有PCCES 工程詳細價目表項次參 ⒌⒒存卷可參(見原審卷㈠第97頁背面)。如此上訴人自應 以PCCES 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該工項之金額作為估價計價之依 據,且被上訴人以柏油(AC)地坪及金屬欄杆設計代之,並載 明於PCCES 工程詳細價目表與單價分析表,合於系爭契約之約
定及工程慣例。工程會之鑑定意見亦同,此有鑑定書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㈢第56頁)。是以,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所提出 之服務建議書已敘明「玻璃圍牆及花崗地坪配地崁LED 燈」之 設計及施作,故被上訴人應依服務建議書施作,並依系爭契約 第13條第3 項約定主張此部分應扣款136,432 元等語,應非可 採。
㈡至上訴人辯稱:系爭代辦事項第7 項即屬於服務建議書所提玻 璃圍牆及花崗地坪配地崁LED 燈未施作部分,被上訴人雖以其 歷經數次民眾說明會與高雄縣議會協調或易遭破壞為由,改以 柏油(AC)地坪及金屬欄杆之設計代之,惟依系爭契約第7 條 約定,服務建議書既屬於系爭契約之一部分,依系爭契約第13 條約定,應以換文或雙方協議記錄為憑,故被上訴人上開主張 非屬變更契約約定之要件,且被上訴人所為之變更未經上訴人 同意;縱被上訴人之變更設計業經上訴人審查通過,惟被上訴 人既未施作系爭代辦事項第7 項,依系爭契約第13條第3 項約 定,屬於節省被上訴人之履約費用,應自契約價金予以扣除, 且其已施作變更設計部分,亦不得請求費用等語。惟查:依系 爭契約及相關文件之約定,被上訴人依決標金額按工作招標之 項目、數量填具工程數量表、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送經 上訴人核可後,即屬兩造合意變更原契約之內容,且被上訴人 得於細部設計完成後,調整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送請上 訴人核定後據以施工,並作為申請核付各期工程款之計算依據 一節,業如上述。再者,系爭契約第13條第1 、3 項雖約定: 甲方如有變更設計而增減本工程數量,除另有規定者外,乙方 須依照辦理。…如有新增工程項目時,得由雙方協議補充單價 ,並以換文或雙方協議記錄為憑。…。本工程其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乙方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 ,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 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乙方履約費用 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並採第1 項之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行號不再製造或供應。契約原標示之 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甲方更有利等語,有系爭契約附卷 可憑(見原審卷㈠第21頁至背面)。惟觀諸其內容係指被上訴 人變更工程項目後,致其費用較原工程項目為少,而被上訴人 仍按原工程項目金額向上訴人請款時,則上訴人自得就被上訴 人減省之費用予以扣款,乃屬當然。而系爭契約第4 條約定: 本工程承攬金額為1,237,028,571 元(未含稅)…本工程契約 總價部分按實作工程數量結算等語,有系爭契約在卷可稽(見 原審卷㈠第18頁);嗣經上訴人核定之PCCES 工程詳細價目表
記載契約總價未含稅仍為1,237,028,571 元一節,有PCCES 工 程詳細價目表在卷足稽(見原審卷㈠第90頁、第114 頁背面) ;及前述被上訴人得在總契約價金不變下增減各工程項目之金 額一節,益徵被上訴人於變更工程項目後,係按實作工程數量 向上訴人報價,且因總契約價金不變,被上訴人在其他工程項 目中增加金額,復經上訴人核定,上訴人顯已同意該等工程項 目額。再者,被上訴人就原設計施作玻璃圍牆及花崗石地坪配 地崁LED 燈項目,嗣以柏油(AC)地坪及金屬欄杆設計代之, 且被上訴人亦以柏油(AC)地坪及金屬欄杆報價請款,並非以 原設計費用報價請款,可證被上訴人未有節省任何費用。是以 ,上訴人辯稱:該工程項目依系爭契約第13條第3 項約定,屬 於節省被上訴人之履約費用,應自契約價金予以扣除,及被上 訴人就原設計施作玻璃圍牆及花崗石地坪配地崁LED 燈項目, 嗣以柏油(AC)地坪及金屬欄杆設計代之,不符合系爭契約第 13條第1 項之約定等語,並以被上訴人提送之大廳入口前廣場 地坪鋪設、西側地界玻璃圍牆工程價差增減金額分析資料為據 (見原審卷㈠第115 頁至第121 頁),自屬無據,而無足採。被上訴人使用之混凝土為符合CNS 國家標準之卜特蘭IS型高爐 水泥,且經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進行試拌,結果所提各配 比之混凝土28天試體抗壓強度,是否符合系爭工程之設計強度 要求?上訴人得否以違反系爭待辦事項第14項之約定,扣款95 3,840 元?
㈠經查:被上訴人所使用之混凝土為符合CNS 國家標準之卜特蘭 IS型高爐水泥,經查閱卷證資料,除被上訴人與中興顧問於95 年10月25日~11月29日間有會同試拌及抗壓試驗外,中興顧問 與上訴人並於95年12月4 日混凝土試拌報告書內之審查結果勾 選認可一節,有卜特蘭高爐水泥CNS 標準表、試拌報告在卷可 考(原審卷㈠第205 頁至第212 頁)。足認被上訴人所使用之 混凝土確實已符合系爭工程之設計強度要求,工程會之鑑定意 見亦同,此有鑑定書附卷足憑(見本院卷㈢第56頁背面)。是 以,上訴人以違反系爭待辦事項第14項之約定,扣款953,840 元,為不可採。
㈡至上訴人辯稱:依系爭契約第13條第3 項之約定,被上訴人如 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替契約原約定之材質 或物料,被上訴人因而受有節省費用之利益時,上訴人即得將 該節省費用扣除,且被上訴人不得請求增加契約價金。縱被上 訴人主張其未誤用高爐水泥等語為真,上訴人亦得扣除被上訴 人所節省之費用953,840 元等語。惟上訴人並未證明被上訴人 所使用之混凝土不符系爭契約之約定,而被上訴人所使用之混 凝土既已符合系爭契約所約定之強度,即屬未違約。職故,此
應與替換原約定材料之情形不同,自與系爭第13條第3 項之約 定不符。況上訴人亦未證明被上訴人因而減省若干費用。是以 ,上訴人辯稱:其得扣除被上訴人所節省之費用953,840 元等 語,乃屬無據,為不足採。
系爭工程中被上訴人實際採用A572材質、#3@15cm配筋、#3鋼 筋、#5鋼筋以下採用SD280W,是否違反系爭契約之約定?上訴 人得否以違反系爭待辦事項第10項至第13項而分別扣款1,572, 480 元、475,857 元、313,605 元、174,400 元?㈠經查:系爭工程結構設計準則第4 點設計一般約定:⒊本設計 準則中需與施工配合之有關規定,應將部份規定於設計圖中詳 細表達或註明。…⒍本工程之基樁、連續壁、摩擦式鋼筋續接 器或鋼筋必須使用銲接行為者,鋼筋均採用符合CNS560中之W 級鋼筋。⒎本工程鋼筋不准使用水淬鋼筋(需做晶相攝影證明 )。有關鋼筋混凝土細部之施工圖,除經甲方事先同意外,須 採用本公司之鋼筋混凝土細部標準圖,該細部標準圖不足部分 再由承商設計。鋼筋直徑≧13φ(#4)一律採用SD420W級,鋼 筋直徑≦10φ(#3)一律採用SD280 級或SD280W級。(包含土 木、建築、電纜涵洞等工程)。…⒘本工程之建築結構樓版需 依規範按實計算設計,但版厚至少≧15CM。與機器設備相關之 樓版配筋應採雙層雙向配筋且配筋間距≦#4@15 等語;第8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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