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振興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克文
被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
法定代理人 丁建中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997,668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
6 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
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亦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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