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5年度,706號
KSHM,105,聲,706,201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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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麗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3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麗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邱麗芳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高雄地院判刑確定及經本院判處有罪,經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4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邱麗芳業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11年12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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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