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交附民字,105年度,11號
KSHM,105,交附民,11,201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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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程秋香
訴訟代理人 張祥律師
被   告 賴順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上訴字第33號公共危險等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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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