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五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億陸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
合新台幣壹佰陸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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