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465號
SLDV,89,重訴,465,200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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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五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億陸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
合新台幣壹佰陸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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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